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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險出險後的處理流程請保存

第一步:撥打相關電話 1、救人電話:120 2、定責電話:110或122 3、定損電話:人保財險電話95518 第二步:現場處理 1.下車主動關心傷者,不與傷者討論事故責任、費用,等相關人員到來再說。如果受傷嚴重,不要移動傷者,等待120。 2.現場拍攝照片。同一張照片中包含傷者位置+車輛位置+分道線標誌參照。如無條件取全景可分2張拍攝。傷者位置+分道線標誌,車輛位置+分道線標誌。 3.警察來了也不用和對方爭辯責任,只做2件事,說明情況(無需闡述個人認為的事故責任)另外提交事故照片。人傷事故扣證或者扣車是難免的。 第三步:醫院處理 1.告知傷者家屬車已被交警扣留,自己也有購買保險。提醒傷者保留好醫藥費的發票,不要用醫療保險卡(一般醫院都知道,交通事故不用醫保卡),盡量不使用不在醫保的藥物(否則不予報銷) 2.次日可以關心一下傷者,最好主動帶些水果探望下,對你以後有好處。 第四步:車損處理 1.拿到責任認定書,取車或取證。去4s店定損修車,費用墊付。 (要墊付也墊自己的)保存好責任認定書+定損單+維修清單+發票。 2.或者走快速理賠,先得到賠款然後去4S店修車。再或者走直賠,去保險公司指定的4S店修車,簽字走人。 第五步:調解、賠償 1.電話或當面與傷者約定調解時間。調解原則:責任劃分尊重交警的意見。絕不接受次責變全責的所謂進保方案。切記!談不攏回家商量一下還可以第二次再談。有傷殘,賠償標的大的可聘請律師介入。 2.等對方治療結束,約定時間交通隊協商調解。在保險公司賠付標準內的,當場調解。 醫藥費=(病曆卡+出院小結+費用清單+發票) 交通費=(交通費發票) 傷殘賠償金=(傷殘鑑定報告) 誤工費=(收入證明)最好要稅單。收入證明沒有稅單證明力強。 營養費後續治療費等讓對方算好金額在調解書上列明。 3.上述資料齊全的換現金。如對方要求的賠償金額超過保險公司的賠付標準。金額如果差3000元以上的。禮貌的告知對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步:起訴程序處理 1.等傳票,通知保險公司,一般保險公司是第二被告。 2.已方不需要聘請律師,法官問的時候簡明扼要。不同意調解希望宣判。不解釋,法官懂的。 3.判決書直接由保險公司解決,你不用操太多心。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原則

1、因果關係原則    當事人存在有違法行為,是否一定在事故中起作用,違法的嚴重程度與在事故中的作用並不成“正比”,有些行為並不違法,但在事故中也起到了作用,也有些違法行為很嚴重,但在事故中並未起作用。行為與該事故的發生沒有因果關係,也沒有加重事故後果。同樣,交通事故當事人的某些違法行為也不一定是導致事故的原因。要確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其行為必須與事故有因果關係。交通事故認定是技術認定,在確定行為與事故因果關係時,只需要確定行為人的行為是否事實上屬於事故的原因即可。事實上原因的檢驗方法,可以藉鑑侵權行為法中的因果關係理論,採取必要條件規則。按照必要條件規則,凡構成後果發生之必要條件的情況,均為事實上的原因。其檢驗方法有: 第一、“如果沒有”檢驗法,即:如果沒有行為人的行為,交通事故及損害結果仍會發生,行為人的行為就不是事故的原因;反之,如果沒有行為或事件的出現,就不會有損害事實的發生。行為或事件是交通事故發生的必要條件,凡屬於損害事實發生的必要條件的行為或事件均係事實因果關係中的原因。 第二、剔除法,即:如果將行為人的行為從交通事故事實中剔除出去,事故仍會按原來的因果序列和方式發生,則行為人的行為與事故的發生和損害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係;反之,則構成事實上原因。 第三、代換法,即:如果把行為人的行為換成一個無過錯的行為,或者把他的不作為換成一個適當的作為以後,交通事故及損害結果仍然會發生,則行為人原來的行為就不是事故發生的原因;反之則構成事實上的原因。必要條件規則最顯著的缺點是“即使行為不發生,結果無論如何都會發生,那麼行為就不是結果的事實原因。” 這源於由果追因的思維邏輯。   第四、因果關係的推定規則。在某些情況下,運用通常的規則無法證實事實因果關係,法律規定了特殊的認定規則,這裡包括因果關係的推定規則。該規則要求責任人舉證證明應當由其承擔責任的行為或事件不是造成損害結果發生的原因,如果不能舉證的,則認定有事實上的因果關係。的規定也是採用了因果關係的推定規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認為“…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除了能夠